法学∣李训虎:侦查情报化之批判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20日 | 来源:悟空解答

⭐作者:苗野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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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荐语:

李训虎:无论是域外的例证,还是本文对我们国家的现状描述和问题揭示,都提醒我们必须警惕技术治理存在的缺陷和弊病,特别是技术治理在强化国家基础性权力的同时会造成新风险,威胁公民基本权利,甚至会导向技术统治……

以下文章来源于华政法学 ,作者李训虎

华政法学.

本公众号是《法学》的公众平台。《法学》是由华东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学术期刊,创刊于1956年。长期以来,《法学》一直是国内最具中国问题意识,追求探索创新的法学杂志之一。入选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期刊(第一批)、教育部第四轮学科评估指标A类期刊。

JULY

29

作者:李训虎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张 栋

全文已略去注释,如需查看,请订阅《法学》

【内容摘要】 行政法上关于“瑕疵”的理解存在狭义与广义之分。能被补救的行政行为瑕疵,限于“行政上微小的缺点”,且仅限于行政行为在实施程序方面的瑕疵(即程序瑕疵),及在事实与证据方面、规范依据方面的瑕疵(属实体瑕疵)。面向程序瑕疵与实体瑕疵的补救机制,分别为补正制度与理由之替换,二者均产生治愈行政行为违法性的效果。但行为意义上的替换理由不等于结果意义上的理由之替换:前者仅在一定范围内才产生治愈违法性的效果。在我国,补正行政行为程序瑕疵的时点被限于提起行政诉讼前,一旦进入诉讼阶段,补正的效果将被推翻。事实与证据、规范依据都属于可以为行政行为合法性提供支持的“理由”,适用理由之替换将面临三项限制:用作替换的证据必须在行政行为作出时就已被收集;不得因替换证据而架空法定的陈述意见程序或听证程序;不得因替换证据或规范依据而改变行政行为的同一性。

【内容摘要】 情报主导警务理念推动传统侦查模式向情报主导侦查模式转型。但情报主导侦查模式在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理论、制度以及规则的约束,侦查活动日益接近情报活动,进而导致侦查机关在侦查对象设定、手段运用、程序选择等方面缺乏必要规制,引发取证对象弥散化、运行自动化、手段隐秘化、程序虚置化、个体被无差别地同质化对待,进而导致公民权利遭受不当干预等一系列风险。在侦查情报化背景下,技治时代的刑事司法应当注意防范技术治理可能被滥用或泛化使用的倾向,对技术治理进行再治理;同时,还应当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对因应技治时代的主动预防理念进行纠偏,实现赋能国家治理与赋权公民权利的统一。

【关键词】 情报主导侦查 侦查情报化 技术治理 主动预防理念

一、问题的提出

自20世纪90年代,在因应恐怖主义犯罪、有组织以及跨区域犯罪等复杂形态犯罪的过程中,情报主导警务运动(Intelligence-Led Policing,ILP)在全球范围内兴起。逐渐被广为接受的情报主导警务运动,促动着各国警务系统特别是侦查模式的转型升级,情报主导侦查已经成为当下主流的刑事侦查模式。情报主导侦查模式奉行犯罪前摄理念,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收集、研判情报,以情报信息为主导推行警务工作,以达到先发制人的目的。目前,这一模式已在英国、美国、德国等众多欧洲国家获得广泛应用。

为了应对严峻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以及非传统安全问题,为现代化建设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我国公安机关紧跟世界警务发展潮流,变革理念思路,积极贯彻情报主导警务理念以推动警务改革。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兴科技的赋能之下,情报主导警务改革获得扎实有效推进。在刑事侦查领域,在情报主导警务理念的推动下,情报主导侦查获得普遍接受并被广泛应用,并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而不断迭代升级。

情报主导侦查在我国的兴起契合情报主导警务的世界主流警务改革趋势,有助于应对严峻复杂的犯罪形势,有利于及时有效打击犯罪。但需要指出的是,情报主导侦查在颠覆传统侦查模式同时,也在塑造新型侦查模式。这一颠覆和重塑过程对传统的刑事侦查模式形成巨大冲击,引发刑事侦查权力运行机制、刑事侦查运作方式的深刻变革,其在为侦查提质增效的同时,也带来侦查情报化这一不可欲的风险,不仅对既有的侦查程序功能定位产生冲击,也对既有的刑事程序法治带来诸多影响。

尽管情报主导侦查已经获得广泛应用,但关于情报主导侦查的专门研究并不多见,且多为侦查学视角的研判,缺乏刑事诉讼法理层面的深层研判,对于情报主导侦查导致的侦查情报化现象更是缺乏关注。基于此,本文力图从侦查情报化这一现象入手,在客观描述情报主导侦查改革及其导致的侦查情报化的基础上,全面检视侦查情报化带来的多重效应,并对侦查情报化进行全面反思,进而提出规制思路。当然,本文的分析并不止于此。本文力图在深入反思、分析情报主导侦查导致的侦查情报化基础上,系统检讨技治时代技术治理的滥用和泛化,深入反思主动预防理念可能存在的误读和误解,并从刑事诉讼法学者忽视情报主导侦查模式转型的研究来研判技治时代刑事诉讼法学可能的研究进路。

二、侦查情报化:

刑事侦查模式转型的附随效应

在情报主导警务理念被广泛接受的背景下,特别是在传统侦查模式面对严峻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以及层出不穷的新兴犯罪缺乏有效应对手段时,情报主导侦查模式逐渐为侦查机关接受,并成为侦查机关警务改革的努力方向。情报主导侦查模式的推行无疑有助于既有侦查模式因应信息社会的发展实现转型升级,但情报主导侦查模式在获得普遍应用的同时也使得侦查程序日益趋同情报活动,导致侦查情报化。

(一)传统侦查模式到情报主导侦查模式

传统侦查模式是依靠人力资源驱动,以犯罪现场和犯罪嫌疑人作为出发点,以案发后犯罪现场重建并收集证据为核心,借助回溯推理发现事实真相。“由案到人”和“由人到案”是传统侦查模式的两种具体表现形式。传统侦查模式聚焦于案发后的时空领域,以现场勘查进行犯罪重建为主要方法,以实体痕迹为破案的根据,侦查行为开启时犯罪结果已经产生,因此有学者将其称为“滞后型打击模式”。并且,传统侦查行为往往依靠个别分散又极其经验化的方式进行决策,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造成侦查成效不稳定。在警力不足、技术落后的时空背景下,传统侦查模式的缺陷又被进一步放大。

当然,传统侦查模式对于打击传统型犯罪行之有效,但当面对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严重犯罪,以及网络犯罪等新兴犯罪时则难以应对。诸如此类的犯罪要么危害后果严重,要么受害群体广泛、社会影响恶劣,还有些犯罪具有区域性、跨国性,导致整个社会呈现风险化态势,同时,应对风险的举措本身又会产生新的风险,形成风险扩大再生产的循环圈,带来层出不穷的不确定性和棘手难题,导致在风险、风险防范以及防范风险举措的风险之间,各种不同类型的风险相生相克、不断循环、呈现出螺旋式上升的状态。面对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公民对公共安全的需求更为迫切。但传统侦查模式却难以有效应对和处理风险社会中的新型犯罪,导致传统侦查模式与严峻复杂的犯罪形势之间呈现紧张关系。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契合情报主导警务革命的犯罪前摄理念被广为接受。犯罪前摄理念将情报作为侦查工作的核心要求,要求以情报为依据开展侦查决策、指挥和行动。由此,情报主导侦查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期开始为世界各国所接受。我国在2000年代开始推行以电子化、信息化为基本特征的情报主导侦查模式,这一时期可称为情报主导侦查模式的1.0阶段。

伴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犯罪手段不断迭代升级,网络化、智能化已经成为当下诸多犯罪的显著特征。特别是面对花样翻新的新型犯罪,如何通过研判海量数据获取有价值的数据信息,进而在治理犯罪的同时实现未罪的有效防治,已经成为亟待侦查机关破解的问题。在这一背景下,情报主导侦查模式也因应时代变化,提质升级为以虚拟空间为场景,以数据为载体,以云计算、算法为工具的数据驱动模式。由此,情报主导侦查模式进入数据驱动的2.0阶段。当下为数众多的公安机关广泛推行的“情指行”一体化建设即为积极践行情报主导侦查模式的典型例证。

(二)情报主导侦查模式催生侦查情报化

在情报主导侦查模式下,情报收集活动打破刑事立案程序的界限,不再只是犯罪后回溯性的证据收集活动,而是涵盖事前预判、事中研判、事后应急的全流程。在立案程序前,刑事侦查部门即已通过数据分析等方式积极收集、研判情报,搭建起“数据——情报——证据”的桥梁,以情报而非证据为中心主动开展工作,实现犯罪预测和先发制人的打击。

在情报主导侦查模式实践过程中,各侦查部门建立起合成化作战平台,集中进行情(报)指(挥)联动,通过整合大数据智能搜索、警企合作、视频大数据等建立合成作战超级地图、音视频融合通信系统等基础支撑系统,形成情报预警、应急指挥、合成研判、专项勤务等实战模块。在大数据驱动的情报主导侦查模式下,无论是否已经正式立案,后台均通过预先设计的学习模型和算法,常态化自动进行数据挖掘、数据比对、数据研判等多项工作,最终将数据整合为情报资源供侦查人员参考并展开具体决策与指挥。从这一运作过程来看,在大数据、人工智能时代,情报主导侦查模式演变为一种数据驱动,以数据的预先收集、分析、研判为中心,通过人机协作实现治已罪、防未罪的预判型侦查模式。情报收集活动不再指向特定群体,而是面向不特定的群体;情报收集活动不再是传统侦查模式下收集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而是尽可能多地占有数据和信息,也挑战了传统的证据关联性概念。

由此观之,通过常态化对社会所有群体进行大范围监测获取数据,进而展开数据分析、情报预警和研判,大数据驱动的情报主导侦查不再以案件证据收集为中心任务,而演变为海量数据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其最终目的在于借助数据分析实施全天候的犯罪预测和先发制人的打击。这样一种运作模式超越了既往情报主导警务理念形成之初,对重点、疑难犯罪以及少数惯犯等进行特别关注和监测预防的警务理念,这样带有对社会实施有罪治理嫌疑和偏见的刑事侦查模式不可避免地催生出侦查情报化现象。

侦查情报化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情报主导警务战略实施后的普遍现象,我们国家也概莫能外。首先,侦查机关往往基于实用主义立场,扩大情报侦查技术的适用范围,使得情报主导侦查模式的实践运行表现出隐秘化特征,致使侦查机关与侦查对象之间的对立化倾向加剧。其次,在公安实践中,技术部门专职入驻、侦查部门常态入驻“情指行”一体化合成作战平台,结合按需配备的警种,实体化、常态化、实战化运行,侦查活动已经与社会治安防控融为一体,区隔更加模糊,边界难以界定,导致侦查活动存在泛化可能,传统模式中因案启动的传统侦查程序转为常态运行,且未设置具体案件应用范围,面向所有可能具有社会风险的社会个体展开情报收集与研判。再次,数据驱动的情报侦查模式尽管通过人机联动、人机协同强化了侦查效能,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缺乏系统有效的约束,使得私人数据、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缺乏规制,进而导致过度干预公民基本权利。特别是侦查机关为扭转被动滞后的局面,转向主动进取态势,使得预先大规模使用新型情报侦获技术成为常态。加之当前警务系统内部的绩效考核指标压力,更使得侦查人员产生技术依赖。例如,侦查机关会利用某些新型情报侦获技术在运用上缺乏明确规制的漏洞,在侦查过程中使用相关技术广泛调取行踪信息相关的数据。 实践中就存在部分侦查机关不论对象是否为犯罪嫌疑人,不论其可能涉及的罪行情况,均结合警用地理信息系统平台(Police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Plat-form,简称PGIS)等,以隐秘方式获取其行踪信息。情报收集与研判技术加持下的侦查活动客观上表现出远超以往的侦查效率,且能够规避传统程序规范的约束,由此进一步强化了侦查情报化现象。最后,无论是情报主导侦查模式的1.0阶段,还是2.0阶段,都处于转型期,尚未完全定型,这意味着理论、规范与制度供给上均不可避免地存在短缺,这种制度短缺导致权力肆意施展的空间扩大,强化了警务部门使用情报侦获手段的倾向。

情报主导侦查模式是因应严峻复杂犯罪形势,践行情报主导警务理念,破解传统侦查模式低效供给、实现侦查模式转型升级的产物。情报主导侦查模式革新了侦查机关内部组织关系,改变了侦查工作的底层运行逻辑,运用各类新型技术,以情报为中心积极主动展开侦查工作,从而应对各类复杂犯罪形态,回应社会治理需求。但在情报主导侦查模式的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系统理论、制度以及规则的约束,导致侦查活动日益接近情报活动,催生了侦查情报化。在大数据、人工智能赋能侦查的时代,侦查活动与情报活动更加趋同,侦查活动与社会治安防控活动出现混同,导致侦查手段常态化运行,侦查情报化展现出更为复杂的样态。基于此,我们需要对侦查情报化的客观效果进行全面客观地审视,进而展开理性反思。

三、侦查情报化多重效应检视

情报主导侦查模式将数据资源和情报挖掘融入侦查工作,通过强化数据赋能推动侦查工作转型升级。情报主导侦查模式的推广实施对于提高侦查效能、打击犯罪、提前预判、防范犯罪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当新型的人机联动的侦查模式以情报为中心构建,当公安机关的情报指挥部门成为公安机关的“神经中枢”时,情报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更加凸显,导致情报思维替代证据思维成为主导侦查的思维模式。在侦查情报化的思维模式下,获取尽可能多的情报、占有尽可能多的数据成为侦查活动的首要目标。

作为情报主导侦查模式的产物,侦查情报化充分展现了以情报为中心,运用高科技手段打击新型复杂犯罪的强力性,其依托侦查活动自动化技术的巨大突破,既能积极因应恐怖主义袭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等特重大犯罪,又能有效遏制计算机网络犯罪等新型犯罪形态,大大提升了打击犯罪的效率。例如,在打击跨国金融犯罪等复杂犯罪中,近90个国家参与的国家间税收情报自动交换系统使用各类情报侦获技术,可自动完成数据收集、比对、分析,形成金融犯罪情报,助力国际反洗钱与反恐怖主义融资工作。在打击常规犯罪中,我国公安部禁毒情报技术中心建设的毒情监测预警体系,通过将移动质谱技术与在线污水自动化取样、分析、制样仪设备相结合,构建起新精神活性物质溯源系统,能够自动对污水排放溯源检测,进而搜索制毒源头。地方侦查机关借助人工智能、机器人流程自动化等技术建设的数字反诈系统,能够快速自动识别重大警情并发出预警,极大提升了反电信网络诈骗的成效。

但需要指出的是,侦查活动情报活动化导致侦查机关在侦查对象的设定、手段的运用、程序的选择等方面都缺乏必要的规制,引发取证对象弥散化、运行自动化、手段隐秘化、程序虚置化以及个体同质化,导致公民权利遭受不当干预等一系列不可欲的风险。

(一)对象弥散化

传统刑事侦查模式主要是在刑事立案后采取追溯式侦查方式,基于小数据确定可疑目标,通过人力情报的方式,采取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摸底排队、跟踪守候等侦查措施。警力资源特别是技术手段的有限性决定了侦查机关不可能将侦查目标群体无限扩大,而只能围绕重点对象展开。

但在侦查情报化的思维主导下,在新兴的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的加持下,相对传统刑事侦查模式而言,刑事侦查对象的范围被大大扩展,侦查对象在不特定化特征基础上出现了弥散化趋势。基于此,侦查机关可依靠人机联动,以不断增长的算力和更具针对性的算法为基础,广泛运用最新情报侦获技术、数据处理技术,突破传统时空限制与人力资源的局限性,同时将广大范围内的众多目标作为侦查对象。在刑事诉讼程序启动之前,情报侦获系统就提前锁定成千上万的中高风险目标,而这一过程要求对社会每个相关个体均进行预先审视。这样一种不分层次、不限范围的数据情报侦获倾向,导致侦查对象呈现弥散化趋势。

综合上述,数据驱动的侦查不以目标群体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为前提,而是扩大情报收集范围,实行信息的无差别收集、分析与决策,导致大量与案件无关的个人信息被获取、储存、分析、比对。可见,在侦查情报化的思维模式下,弥散化的监控代替了特定化的监控,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数据信息的主动或者被动提供者。

(二)运行自动化

侦查情报化思维要求尽可能多地获取和占有数据信息,并通过对数据进行分析和研判并做出侦查决策。传统的数据获取、处理、分析方式无法应对通过高速、加密方式传输的海量数据,更无法进行实时处理,但借助飞速发展的大数据技术与人工智能技术,已经能够在相当程度上实现数据收集、数据研判的自动化,并能够部分实现侦查行为决策的自动化。

在数据驱动的侦查模式下,机器进行自动化数据收集、自动化数据比对、自动化数据画像、自动化识别风险,锁定犯罪嫌疑人,进而进行自动化相关性数理演算生成情报信息,替代原先迟滞而低效率的人力工作,并依据警务模型给出情报研判和决策建议。相较于数据情报收集与研判工作的高自动化程度,侦查行为决策自动化程度仍控制在相对较低的范围内,但侦查行为决策自动化实际上也已伴随技术进步逐步嵌入侦查活动中。由于数据情报前端供给均由机器自动化完成,并且给出了相关研判和决策建议,侦查人员所作出的侦查决策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跟从了机器的旨意。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侦查情报化与运行自动化相辅相成。一方面侦查情报化必然要求侦查活动的自动化,否则不足以处理海量级别的数据资源抓取有效情报。另一方面,技术变革助推下的数据收集和数据研判自动化,已经凸显了情报数据的核心作用,并进一步强化了侦查情报化。随着人工智能自动化侦查决策能力的不断提升以及推广,侦查情报化必然会得到更进一步的强化。或许假以时日,主要依靠人力的传统侦查模式将被完全颠覆。

(三)手段隐秘化

传统刑事侦查遵循不公开原则,尽管侦查机关也会通过隐蔽化的侦查手段实现侦查目的,但其并非以隐秘化、非接触式的方式取证。但在侦查情报化思维主导下,无论是数据获取场域、获取手段、获取方式还是获取途径都与以往存在本质差异,手段更加隐蔽,甚至可以完全实现隐秘化。

从数据的获取场域来看,以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为代表的数字技术向纵深发展,突破了传统物理空间的限制,催生出与物理空间交汇的数字场域,形成物理空间、数字场域以及两者并存的犯罪现场。数字场域成为数据收集的主阵地,从数据获取手段来看,往往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的方式获取数据,实现了获取方式的非接触化。从数据获取途径来看,实现了多元化的数据信息获取途径,既有侦查机关主动的实时监控获取的数据,也有通过购买技术公司等第三方服务的方式获取的大数据,还有技术公司等第三方主体提供的特定案件的数据。无论是侦查机关的实时监控,还是通过第三方主体获取数据,数据权利主体都无法感知数据权利被干预或者被侵犯。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关涉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以及重特大犯罪,侦查机关采取情报化的侦获手段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但实践中,类似的情报侦获手段扩展至常规案件中。并且,在常规案件中,技术侦查措施以及侦查机关采取的诸多数据获取方式并未受到严格规制,甚至实现常态化的运行。

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侦查手段实现了以往侦查所无法达到的隐秘化。这样一种隐秘化的数据获取方式对公民基本权利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背离了情报主导警务所倡导的通过保护公民隐私权等基本权利,进而建立公众信任的理念。更重要的是,由于数据权利本身具有无形性,加之手段隐秘化导致权利干预行为难以被感知、被识别,这在无形中剥夺了数据权利主体的救济权利。实践中常态化采用的一些侦获手段,如行踪数据收集技术等,本身具有非接触性和隐秘性,数据权利主体根本无法知情,更无从行使救济的权利。

(四)程序虚置化

为了实现未罪治理与超前感知、精准防控的打击效果,侦查机关数据的获取、分析、研判全天候处于运行状态,各地公安机关的“情指行”一体化机制进行常态化运行。在侦查情报化思维的主导下,刑事程序被虚置、被规避,刑事诉讼的启动、运行不再以发生刑事案件为前提和条件,而侦查活动与治安防控活动混同化以及取证活动预先化则进一步加剧程序虚置化。

公安机关的行政权与侦查权的错位现象由来已久,公安行政权与侦查权的混同以及行政程序与侦查程序的随意转换导致警察权失范。情报主导侦查模式下,情报的重要性更加凸显,无论是对于公安机关承担的治安防控还是刑事侦查,其都发挥着核心作用。在“情指行”一体化模式下,侦查活动与社会治安防控活动的界限已经相对模糊,难以界分,甚至出现治安防控活动与侦查活动实质上的一体化运行。但问题在于,侦查活动与治安防控活动的性质不同,其干预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受到严格的规制。为了规避刑事诉讼法设置的程序限制,侦查机关以治安防控为名展开情报收集获取与研判工作,使情报侦获作为常态化任务不间断运行,从而突破传统立案程序与侦查程序的规制。

侦查情报化强调情报的中心纽带作用,将其作为实施精准防控的依据。为了尽可能早地获取情报并占得先机,预先取证就成为侦查机关的不二选项。在传统侦查模式下,取证一般在正式进入立案和侦查程序后展开。情报主导侦查模式颠覆了原有侦查行为运行底层逻辑,建构起“数据——情报——证据”链条。在侦查情报化思维的主导下,情报实质上成为证据取得的预先形式,形成了预先取证样态。尽管情报不等同于证据,但基于未罪治理和精准防控的需要,相关对象可能在犯罪进入着手阶段甚至预备阶段之前已被列入中高风险目标清单,这些主体的数据情报被提前保存以备不时之需,只需等待进入立案程序,即可直接提取或转化为证据。换言之,早在刑事诉讼程序正式启动之前,证据就以情报这一形式被提前固定,一旦侦查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即可瞬时完成取证行为。这相当于一种取证预备,模糊了取证行为的属性。由于情报获取行为发生在程序正式启动之前,因此相当一部分不受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侦查措施限制。加之一些行为本身在定性上具有模糊空间,侦查部门可以使用各种理由忽视掉正当程序围栏,使一部分建立在传统回溯侦查理念之上的程序规范实质失灵。

在具体实践中,侦查机关利用情报收集与研判技术预先取证,并将一些情报巧妙转化为关键的定案证据,实质规避了刑事诉讼的程序规制,但却难以受到传统证据规范有效审查约束,这一现象进一步强化了预先取证造成的负面效果。有学者将侦查情报划分为对象锁定型、侦破辅助型、诉讼证据型三类,前两者常以“到案经过”“案情说明”“工作说明”等形式出现在证据卷,不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而是转化为司法鉴定意见书、电子数据使用,有的则由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以证人证言并辅之以“情况说明”的方式使用。司法人员在审查判断这类形式时存在难点,无法依据传统证据规范对其进行审查判断,导致证据规则失灵。特别是这类情报收集行为规避了传统侦查措施程序限制,导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难以发挥实质作用。

(五)个体同质化

在传统侦查模式下,基于口供的特殊重要性,被追诉人具有程序主体与犯罪信息源的“双重身份”,但在司法实践中其作为犯罪信息源的身份被过度强调,使得被追诉人的权利容易受到侵犯。如果说传统侦查模式下,只有被追诉人有被客体化的风险,那么在侦查情报化的思维主导之下,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都存在被简化为信息源的潜在风险,进而导致所有个体同质化、无差别化。

侦查情报化将社会中的每一个具体的个体都视为一个抽象的人。在数字时代,这种物化风险表现为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纯粹理解为数字与数字之间的关系。情报侦获对象不再以被追诉人为主,情报侦获手段也不是传统模式中依靠培养线人、盘问等方式,而是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逐一筛选,将个体化为数据进行相关性数理运算,每一个风险个体都以数据和情报样式被呈现。侦查情报化建立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现实需求之上,并确实取得良好效果,但由于尚未系统构建约束机制管控侦查情报化,假设放任侦查机器漫无边际的运转,则意味着原居于社会主体地位的公民将被时刻审视,每一个个体被数据化、情报化的同时逐渐被物化,被无差别地作为信息源而存在。

更为重要的是,侦查活动情报活动化的价值取向为尽可能早、尽可能多地获取数据信息、获取情报,并将其作为具有前瞻性的主动作为,漠视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制,导致实践中公民的个人信息被过度收集,进而导致公民的个人信息权、隐私权、人格尊严等一系列宪法性权利受到干预和侵犯。

综合上述,侦查情报化思维主导下刑事侦查模式能够积极运用新兴科技,能够应对各类复杂犯罪和新兴犯罪,实现有效打击犯罪。但侦查活动日益接近情报活动,进一步导致对象弥散化、运行自动化、手段隐秘化、程序虚置化,进而引发社会个体被同质化的风险,对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带来严重冲击,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带来实质性侵害。对于侦查情报化多重效应的检视提醒我们应当客观、理性地看待和反思侦查情报化,唯有此,才能真正化解侦查情报化带来的一系列不可欲的风险。

四、技治时代侦查情报化

的深层反思

无论是情报主导警务革命还是情报主导侦查模式的转型升级,都仰赖于新兴科技的引入,特别是数据驱动的侦查模式更是依赖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的爆发式发展,以及算法、算力的快速迭代。简而言之,新兴技术的引入驱动侦查模式实现转型,但又催生侦查情报化,并进一步导致对象弥散化、运行自动化、手段隐秘化、程序虚置化以及个体被无差别地同质化对待等一系列不可欲的风险。新兴技术在提高效能的同时,又引发诸多制度设计者预期之外的问题。这或许是技治时代难以克服的悖论,但又是我们需要直面的问题。下文将试图在深入反思侦查情报化的基础上,反思技治时代刑事司法应该如何去选择、调整和控制技术治理,进而反思刑事司法理念应该如何因应技治时代的发展。

(一)刑事司法技术治理再治理

自20世纪下半叶技术治理逐渐成为共识,进入21世纪,技术治理均已成为公共治理领域全球范围内的重要现象,在公共治理等事务中运用理性化、专业化、数字化、程序化乃至智能化的技术原则和方法日益成为主流选择,物联网、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蓬勃发展,智能社会呼之欲出,正在加快技术治理在全球范围推进,技治时代已经来临。

1.刑事司法技术治理

情报主导侦查就是侦查模式因应技治时代技术发展的产物。伴随着网络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犯罪手段不断迭代升级,信息化、智能化已经成为当下诸多犯罪的显著特征。为了有效打击犯罪,侦查机关积极引入新兴科技,并加大对于刑事司法科技的投入、研发和引进,力图通过刑事司法科技的更新换代实现对于犯罪分子的降维打击。各地公安机关积极践行科技强警、技术赋能,深入推进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深度挖掘警情数据价值,强化对一线处警工作的数据赋能和支援支撑, 情报主导侦查模式已经基本实现信息化和智能化,技术治理已经在侦查领域获得广泛应用。但随着技术治理在侦查领域的深度应用,问题和风险也在逐渐暴露,侦查情报化的出现即为技术治理滥用或者泛化的直接表现。

当然,任何一种复杂现象的形成都是多元、复数的因素在发挥作用,单向度的解释很难提供阐释复杂现象背后因素的充分理据。侦查情报化无疑就是多元、复数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但刑事侦查机关技术治理的滥用或者泛化无疑在其中发挥着直接作用。

如前文所言,侦查机关为因应新型犯罪、复杂犯罪,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力图通过技术治理的方式实现治已罪、防未罪。但在运用技术治理过程中,侦查机关过于依赖技术治理,对于技术治理的附带效应或者副作用既有应用之前的难以预见,也有应用初期的静观其变,甚至还有应用过程中的视而不见,最终导致公民权利受到过度的干预或者侵犯。这背后的根源在于技术治理的运用导致国家基础性权力得到明显地扩张。

根据迈克尔•曼的理论,国家权力可以划分为基础性权力和专断性权力,国家基础性权力通过对社会生活的渗透,通过对社会行动的协调和服务来实现治理目的,国家能够运用的技术越是发达,国家的基础穿透能力就越强。从历史维度来看,国家基础性权力在农业化国家比较微弱,但在所有工业化国家都得到了非常充分的发展。今天西方社会的人们抱怨国家权力的扩张,指的不是专断性权力,而是国家基础性权力对市民社会的侵犯。在刑事侦查领域,侦查机关通过技术治理的方式,通过非接触式、隐秘化的方式获取、占有公民个人的数据信息,即国家通过警察这一国家基础设施的发展全面渗透进市民社会,成功实现对于公民的精细化治理。

2.技术治理的再治理

在大数据、人工智能时代,刑事司法领域中技术治理已经不再是福柯所言的传统治理术中对于人口的治理,已经从规范肉体、调节人口进化到算法治理,在算法治理与量化自我行为方式的共同推动下,生命主体成为数字掌控的对象,甚至蜕变为透明状态,完全置身于数字构建的“全景敞视监狱”之中。确实,这样一种技术治理能够扩充国家的基础性权力,能够提升打击犯罪的效能、能够提高预防犯罪的能力,但应用过程中引发的一系列风险和问题,已经昭示了技术治理有滥用和泛化的风险,如若处理不当则有可能滑向技术统治。

信息技术兴起之后,吉尔•德勒兹认为,当代社会可能正在滑落到控制社会。并指出,我们正在进入控制社会,这样的社会已不再通过禁锢运作,而是通过持续的控制和即时的信息传播来运作。这可谓一语中的,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技术治理不等于技术统治,智能治理不等于智能统治。技术治理不能等同于有权者运用科学原理和技术方法来实现治理,而是要理解为某种治理术应用情境中各种利益相关者通过多种互动行动推动社会向前发展。

刑事司法技术治理的滥用和泛化与错误的技术统治论不无关系,侦查机关过于迷信技术,相信通过技术治理既可以治已罪,也能够防未罪。由此,积极引入新兴科技赋能侦查,但在技术赋能的过程中,却忽视对于技术治理的规制,也疏于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基于此,应当对刑事司法领域的技术治理进行再治理,以防止陷入技术治理的更深度应用导致的“想控制却难以控制”的科林格里奇困境( Collingridge dilemma)。当然,刑事司法技术治理的再治理是一个全方位的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协力、多方用力,需要一系列精细化的设计。其中最为重要的是,通过技术正当程序辅之以传统正当程序对技术治理进行全流程规制,防范技术治理可能的滥用和泛化;同时,通过技术赋权建立技术治理背景下的数字权利保障机制,并将其作为对抗与制衡技术治理滥用和泛化的工具,进而实现对技术赋能的对冲、制约和平衡,防止技术赋能带来的国家基础权力的扩张给基本权利保障带来的威胁。例如,在侦查程序中最大限度地强化辩护权,并保障律师可以完整地、不受限制地行使辩护权。再如,从数字基本权利干预的角度入手,准确评价侦查权力的干预程度,运用比例原则为侦查权的行使厘定条件。

(二)主动预防理念偏差再校正

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预防风险、管控风险成为全球范围内重要话题,在刑事司法领域集中表现为主动预防理念的兴起。主动预防理念强调积极主动展开犯罪预警和犯罪管控。在刑事司法领域,正确理解和应用主动预防理念,是避免风险泛化,合理应对风险,维护社会多元价值,建构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刑事司法治理体系的重要前提。

1.主动预防理念理解偏差

犯罪主动预防理念已经被广泛接受,公安机关积极推动的主动警务、预防警务、超前感知、精准打防、“情指行”一体化模式等均是践行犯罪主动预防理念的产物。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引下,各地公安机关积极践行主动预防理念,探索主动预防模式,以防范、消除、控制直接威胁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治安、刑事、暴力恐怖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从而实现社会安全。在主动预防理念的落地实施过程中,公安机关希冀通过完美的技术化治理与社会管理机制融合,积极探索各类预防警务模式,以此实现对风险的完全消灭。例如,有公安机关推出的主动警务通过将公安要素嵌入网格,把数据信息融入网格,实现犯罪预防与社会网格无缝衔接,构成多层级警网管理体系,实现闭环管理。有的公安机关则要求“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全面覆盖”。有公安机关以预测预警预防为核心,推动警务运行模式由被动反应向主动预防转变,通过实施“源头预防、预警预防、威慑预防、制止预防、根除预防”等措施建构“大预防”机制。

诸如此类的改革措施无疑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助于强化社会治理能力。但问题在于,预防措施已经超出合理合法性和最小限度成本,违反了现代法治所要求的比例原则,造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过度干预。另外,预防措施没有充分考虑防范风险的举措本身的风险、没有适当权衡利弊,同时违背了现代法治所要求的“预先衡量义务”。即便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大义名分,但践踏程序规则的过度做法已经造成深远的负面影响并且必将产生严重的后果。

由于主动预防理念的落实需要通过技术治理才能实现,加之,技术治理的比较优势,导致侦查机关产生对于技术治理的迷信情结,过于相信工具理性,却忽视了对社会多元价值的合理关切和维护,特别是忽视了公民的诉求和利益,也即忽视了社会理性所蕴含的价值考量。从而在落实主动预防理念过程中过于依赖技术治理,导致技术治理的滥用和泛化。正如主动预防理念所依据的风险理论认为,风险的预防需要科学理性和社会理性的共融。以科学理性或者技术理性作为唯一标准不能解决风险,反而容易夸大风险,造成风险被泛化。过度相信工具理性只是表象,更深层次的原因则在于,没有严格贯彻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将主动预防置于优先地位,忽视了对于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

2.主动预防理念偏差校正

基于实践层面出现诸多不可欲后果的根源在于侦查机关对于主动预防理念的理解存在偏差,我们应当对主动预防理念进行正本清源。否则,实践层面的问题不可能得到根本性解决,势必会继续侵害公民个人的自由、隐私等基本权利。当然,我们也同时需要明晰,侦查机关从自身职责出发,强调立足打主动战,在发现案件线索、研判侦查等环节建立新型犯罪应对模型,变被动守候为主动出击,是其履行职责的体现;其积极运用技术,采用非接触式的隐秘化手段,相反还能避免与公民产生直接冲突。但我们更需要思考,在技治时代,我们应当怎样完整和准确地理解主动预防理念?

从世界范围来看,因为对犯罪预防或者类似理念的理解产生偏差,侦查活动正当性与合法性因此出现隐忧的情况屡见不鲜。英美国家在实践其犯罪前摄理念或先发制人的正义理念过程中尽管也表现出打击犯罪的高效性,但也因过度运用犯罪前摄的相关技术,导致严重干预公民基本权利并引发强烈反对,进而引起理论界的担忧与反思。德国学界关注的其国内安全预防范式(The Precaution Paradigm)的转换,更加强化情报、预防与控制三大功能的整体协调,预测性警务就是安全范式转化过程中的应对之举。但是德国学界对包括预测性警务在内的安全政策转向却持极其审慎的态度。甚至有学者质疑预测性警务是否具有降低犯罪率的实效,并且他们认为这种模式可能造成公民基本权利受损,因此格外警惕预测性警务模式,并强调个人信息不应被随意处置。凡此种种,侦查机关在积极运用犯罪前摄等类似理念时往往会陷入一个悖论:为了有效践行犯罪前摄等类似理念,必须大规模运用数据获取、信息监控等相关技术,但同时又会引发诸多不可欲的问题。这就是风险理论所提示的,犯罪前摄理念与技术化治理进路的配合本身就意味着新的风险。

悖论现象的出现,提醒我们主动预防理念的准确理解确非易事,运用之妙,存乎一心。全面准确理解主动预防理念确实需要考量多种因素,平衡各方利益、拿捏分寸,但侦查情报化及其导致的一系列不可欲的风险提醒我们,如下三个方面不可或缺:首先,技术治理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赋能国家治理,也可能耗散国家治理。我们应当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出发,加强技术治理赋能国家治理,而非耗散国家治理。主动预防理念理解和落实的偏差让人认为技术治理的广泛应用缘于“有罪治理”,但这无疑是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背离的。其次,应当坚守刑事诉讼中不可放弃的原则。前文已经述及,主动预防理念实施过程中技术治理的滥用和泛化动摇、冲击了无罪推定原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对于刑事诉讼法治已经造成深远的负面影响。未来主动预防理念的贯彻应当坚守正当程序原则,恪守无罪推定原则,严格贯彻比例原则等刑事诉讼中不可放弃的原则。最后,应当认真研判技术治理的可能与限度。我们应当破除技术统治论、技术迷信论,警惕技术治理泛化和滥用的危害,避免以技术控制之下的完美秩序作为唯一价值追求。在创新犯罪预防机制的同时,融入社会理性,并最终需要在多元目标之间实现平衡发展,实现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有机统一,进而实现对于主动预防理念偏差的再校正。

五、结语

进入技治时代,为了因应刑事司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技术治理成为制度设计者破解棘手问题的重要抓手,但技术治理的运用无论是对刑事诉讼微观的具体规则、中观的制度设计,还是宏观的刑事司法理念,都产生了诸多挑战和冲击。就具体制度而言,技治时代刑事诉讼变革最为剧烈的就是刑事侦查领域,而刑事侦查领域之所以出现剧烈的变动主要在于其是刑事诉讼的最前端,直面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有效打击犯罪,其必须进行及时的反应和应对。由此,发端于情报主导警务理念的情报主导侦查模式被广泛接受,但情报主导侦查在实施过程中催生了侦查情报化,并导致个体被同质化地具象为信息源等一系列不可欲的风险。

侦查情报化是技治时代技术治理滥用和泛化的典型例证,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问题。无论是域外的例证,还是本文对我们国家现状的描述和问题的揭示,都提醒我们必须警惕技术治理可能存在的缺陷和弊病,特别是技术治理在强化国家基础性权力的同时会造成新风险,进而会威胁公民基本权利,甚至会导向技术统治。基于此,我们应当对技术治理进行再治理,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对因应技治时代的主动预防理念进行纠偏,而不是在技术治理道路上一味地高歌猛进。

侦查情报化现象提醒我们,技治时代的刑事诉讼还面临诸多新问题、新机遇和新挑战,如何实现传统刑事诉讼与数字法学的融贯,探索数字时代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的理论、模式、制度和方法,以确保数字正义的实现,对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而言则是新的契机、新的学术增长点。但刑事诉讼法学者对侦查情报化,特别是在情报主导侦查及侦查模式转型研究问题上关注严重不足,这一现象提醒我们,在技治时代、数字时代,我们需要打破学科壁垒,从整体的思维和宏大的视野来审视刑事司法领域中的重要问题。毕竟,在数字时代,已经没有哪个学科与技术治理和数字化没有关系了。

往期文章:

张恒山:霍菲尔德权利概念释义之质疑

熊樟林:企业行政合规程序模式的选取

钱叶六:刑事违法的内涵与判断逻辑——基于违法多元论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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闾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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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莉斯塔·弗拉娜甘

6秒前:由此,情报主导侦查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期开始为世界各国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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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尼·拉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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